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訂定(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月12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5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第6條(經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5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54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修正第3條(經衛生福利部於106年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63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修正第9條(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2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修正全文(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700號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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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演譯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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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基金會係建立華人大型人體生物資料庫,提供生物醫學及生技產業研究發展,以研究生命科學研究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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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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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進行人體生物資料之蒐集、儲存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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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行國內外生物醫學學術研究,並辦理相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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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醫學保健工作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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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會設於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58號3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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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會由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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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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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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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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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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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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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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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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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董事應五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或相關經驗,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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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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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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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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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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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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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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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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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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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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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任務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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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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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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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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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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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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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解)任執行長等高階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並定期評鑑其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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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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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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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事項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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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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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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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對於會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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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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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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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之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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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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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基金填補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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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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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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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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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要事項,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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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受託代理出席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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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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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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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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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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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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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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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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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依法令所定之程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